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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排污违法信息拟纳入征信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经过去年7月、9月、11月三次审议,今天上午,《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在会上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

记者从条例草案中了解到,机动车排污违法信息拟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行政机关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移动源”排放成

PM2.5首要来源

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污染排放量竟还能持续降低。2019年,本市机动车年排放的氮氧化物较2014年降低约45%。

虽然近年来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是由于机动车保有量和使用量居于高位,总体来看排放量仍然很大,截至2019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636万辆,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最高的城市。此外,外埠进京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长期在京使用的外埠客车有100余万辆,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4至6万台。

2018年源解析显示,在细颗粒物(PM2.5)本地排放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占比达45%,已成为本市PM2.5的首要来源。其中,尤以重型柴油车排放量居高不下。目前,全市重型柴油客货车保有量24万辆,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总排放量的70%和90%以上,是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的重中之重,从日常检査及机动车年检通过率看,重型柴油车超标情况较为严重,治理减排任务艰巨。

排放复检不合格又上路

拟暂扣行驶证最高罚5000

超标排放车辆由于超标上路行驶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车辆超标受到处罚后未经维修复检仍旧上路行驶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当前柴油车排放超标及重复上路行驶的情况大量存在,与重点用车单位相关负责人重视不够有关。

为此,条例草案作出了闭环管理的制度设计,健全了“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通过严惩重罚,震慑超标排放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落实主体责任。

其中,条例草案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拟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10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对逾期未维修复检而又上路行驶的,拟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

拟联网实时传输至交通部门

条例草案提出,市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市交通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交通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违规的,拟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拟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三地区域协同联防

共享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

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污染治理,是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内容。三地制定相对统一的规范,有利于推动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与协同治理。

为此,条例草案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同的具体措施。

条例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其中,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不仅如此,条例草案提出,三地拟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同时,三地拟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能源车有望享通行便利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拟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不仅如此,新能源机动车还有望享受通行便利。条例草案指出,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

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将编码登记

条例草案中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都包含在内。据相关部门估算,该类移动机械共约6万至8万辆,其流动性和使用强度较大,相较于汽车,污染更为严重。

为此,条例草案提出,本市拟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未经登记或未如实登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拟处每台5000元罚款。

此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一旦使用未登记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由市住建部门记入信用信息记录。

标签: 机动车 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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